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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威高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威海拓达塑胶有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威高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times,威海拓达塑胶有限公司,刘×&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202-1号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威高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6261-4),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8号。法定代表人周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明君,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宝明,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被告威海拓达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16062-1),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柳沟村。法定代表人栾云飞,经理。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威高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威海拓达塑胶有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威高银泰��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环翠区威高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威海拓达塑胶有限公司、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9元,减半收取906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向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