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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妹香、彭秋洪等与被告李绍银、李述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妹香,彭秋洪,彭开炼,李绍银,李述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37号原告杨妹香。原告彭秋洪。原告彭开炼。委托代理人陈昌岩,、系怀化市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200900012被告李绍银。被告李述铁。本院在审理原告准许原告杨妹香、彭秋洪、彭开炼撤回起诉诉被告李绍银、李述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妹香、彭秋洪、彭开炼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妹香、彭秋洪、彭开炼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忠民人民陪审员  赵龙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