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与周国平、胡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被告周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诉被告周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XX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胜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