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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陈亚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949号原告:乾安县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大遐畜牧场切字分场屯,组织机构代码55529XXXX。法定代表人:王玉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梅。被告:陈亚东,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乾安县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退回原告人民币6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5元。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人民陪审员 沈 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