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赵永博,重庆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綦江区古南街道。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群代理审判员 周舟代理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