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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罪犯黄顺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顺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133号罪犯黄顺强,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7日作出(2000)绵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黄顺强未上诉。2003年1月14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以(2003)川刑复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绵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9月12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0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1年5月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3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顺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00.22分,月平均4.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顺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顺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孟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