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诸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隋道刚与被告刁庆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道刚,刁庆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诸民初字第63号原告:隋道刚,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诸由观镇小隋家村。被告:刁庆芸,女,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诸由观镇小隋家村。本院于2015年4日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隋道刚诉被告刁庆芸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道刚撤回对被告刁庆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隋道刚承担。审判员 尚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