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执民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徐雪凌与徐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雪凌,徐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徐雪凌,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徐利明,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997号徐雪凌与徐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雪凌尚有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65元、执行费33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9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钱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