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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炳美与孙本祥、杨传林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炳美,孙本祥,杨传林,李德俊,孙灯伍,孙本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二初字第00404号原告:赵炳美,女,193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号码340321193904079429,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彭庙村一组55号被告:孙本祥,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杨传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李德俊,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孙灯伍,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孙本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炳美与被告孙本祥、杨传林、李德俊、孙灯伍、孙本华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4日,原告赵炳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炳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炳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