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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钢,章丽,舒臣,王建,吴莉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黄钢,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章丽,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舒臣,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建,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吴莉嫔,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黄钢、章丽、舒臣与被执行人王建,吴莉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09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天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