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立民指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银虎与蔡录光、葛顺锁、刘宝年合伙纠纷一审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通 知 书(2015)保立民指字第5号顺平县人民法院:唐县人民法院:顺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王银虎诉被告蔡录光、葛顺锁、刘宝年合伙纠纷一案,因原告王银虎系该院干警,顺平县人民法院向我院申请指定管辖。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指定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法院在收到通知书后,及时告知当事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