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民初字第1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11206号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津西路52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梧桐路20号2002室。法定代表人陈世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894元,减半收取8947元。审 判 长 张添红审 判 员 赵 兵人民陪审员 靳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