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飞翔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李飞翔。委托代理人于周波、车云鑫,即墨皋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于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兆伟、姚文秀,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翔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148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修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