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项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项某,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彭某,女,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项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金乃如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徐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