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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项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项某,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彭某,女,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项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金乃如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徐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