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双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邱炎林与湖州中成粮油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炎林,湖州中成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双商初字第112号原告:邱炎林。。。。。被告:湖州中成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忠。。委托代理人:郑鸣。。委托代理人:张光亮。。原告邱炎林与被告湖州中成粮油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倩倩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3年9月,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共同组建湖州中成粮油有限公司,被告长期滥用股东权利,擅自出售公司资产,虚构伪造公司职工人数达55人。出售公司资产的资金用于虚构、伪造的公司员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日常开支。虚构的职工人员系公司股东,但无实质性劳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以种种理由推诿。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资产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湖州中成粮油有限公司系拟制法人,其行为受控于公司股东的意志,故企业法人无法成为侵害其自身股东权益的主体,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以其投资设立的公司为被告,要求承担损害股东权益的责任,于法无据,故原告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炎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金凯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