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王麓森与谢晖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麓森。委托代理人李水平,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有圻,上海市名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晖。委托代理人张世杰,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麓森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3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麓森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麓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麓森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06元,由上诉人王麓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