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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丸泽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与邓仕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47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丸泽机电(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丸山幸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仕汉,男。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仕汉不服原审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深人社认字(宝)(2014)第581106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丸泽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丸泽机电(深圳)有限公司不服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8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缴交上诉费,亦未在该期间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缴交上诉费,亦未在该期间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丸泽机电(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