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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民仲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仲字第00010号申请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张韦湾*号。法定代表人袁天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代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宜昌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22日决定受理。该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通过宜昌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37565.00元的财产(宜市国用2010第190106628号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或轮候查封)。担保人湖北银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宜市国用(2010)第190106628号土地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