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寿县绿禾粮食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县绿禾粮食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寿县绿禾粮食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本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被告: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县绿禾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县绿禾粮食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寿县绿禾粮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关德全审 判 员 朱晓青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