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确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育龙与廖丽君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确字第00084号申请人廖丽君,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峰,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育龙,男,1984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廖丽君与杨育龙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秦玉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廖丽君与杨育龙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4月23日经西安市莲湖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廖丽君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2510元)全部由申请人杨育龙承担,申请人杨育龙已支付。二、申请人杨育龙向申请人廖丽君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复查费合计叁仟元(¥3000元)整,廖丽君应将杨育龙办理保险理赔所需的身份证明、医疗票据、医疗证明交付杨育龙查收。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廖丽君不得再向申请人杨育龙主张任何赔偿权利,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四、履行协议的方式:现金支付。五、履行协议的期限: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