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白某,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赵某,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春来审 判 员 赵银娟人民陪审员 赵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