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5元,退回原告95元。代理审判员 万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呼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