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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金阳供热站与被执行人张建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金阳供热站,张建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金阳供热站。委托代理人王永昌,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建功,男,汉族,永昌县公安局河西堡镇派出所干警。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金阳供热站与被执行人张建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永河民初字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阳供热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金阳供热站暖气费2000元。被执行人张建功于2015年5月14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河民执字第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