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殿禹与苏日嘎拉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禹,苏日嘎拉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王殿禹,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苏日嘎拉图,男,28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禹与被告苏日嘎拉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禹撤回对被告苏日嘎拉图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