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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殿禹与苏日嘎拉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禹,苏日嘎拉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736号原告王殿禹,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苏日嘎拉图,男,28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禹与被告苏日嘎拉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禹撤回对被告苏日嘎拉图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根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