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X等人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高X,徐XX,叶XX,张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宝刑初字第00492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个体经营者。2014年5月28日,因吸毒被公安宝塔分局蟠龙派出所查获,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因病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高X,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无业,2013年5月15日,因吸毒被公安宝塔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日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5月l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因病被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徐XX,又名王X,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业,2012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2年12月8日。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叶XX,小名XX,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业,2013年7月25日,因吸毒被公安宝塔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张XX,小名X,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无业。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李X,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业。2007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3年9月18日,因吸毒被公安宝塔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以宝塔区院刑诉(2014)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高X、徐XX、叶XX、李X、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刘X、徐XX、叶XX、李X、张XX犯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攀毅、代理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高X、徐XX、叶XX、张XX、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的事实2014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刘X与被害人赵XX在延安市宝塔区圣通酒店三楼因开设赌场的事情发生纠纷,被告人刘X与李X(网上追逃)商量报复赵XX,纠集被告人徐XX、叶XX、张XX、李X由“小X”驾车跟踪赵XX。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刘X、高X和李X再次商量如何报复赵XX,后跟踪、指挥被告人徐XX、叶XX、张XX、李X到延安市百米大道景御大厦,被告人徐XX、叶XX、张XX、李X戴着被告人高X送来的口罩,手持砍刀将赵XX左肩膀、左耳、腰部多处砍伤,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高X将被告人徐XX、叶XX、张XX、李X开车送至高速路甘泉段让徐XX等四人去西安躲避,并给了17000元及一张银行卡。第二天给银行卡汇款30000元。徐XX等人在西安住了六天后返回延安。被告人刘X又登记宾馆让徐XX等四人躲避,后以6000元租赁宝塔区政府旁四号楼2单元401室给徐XX四人居住并提供生活来源。经宝塔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XX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高X、徐XX、叶XX、张XX、李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刘X、高X、徐XX、叶XX、张XX、李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认罪,称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二)、开设赌场的事实2014年1月至2月份,被告人刘X与李X(网上追逃)在延安市宝塔区圣通酒店三楼KTV包间,商议并合伙共同投资开设了玩“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并纠集了被告人徐XX、叶XX、张XX、李X为赌场维护秩序,每天提供吃、住工资计10000余元。在刘X开设的赌场采用先进赌场兑换筹码,用筹码代替现金的参赌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500元至100000元不等,非法盈利37万余元,用于上述赌场的日常开销及上述人员的花费等。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徐XX、叶XX、李X、张XX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多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刘X、徐XX、叶XX、张XX、李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的事实2014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刘X与被害人赵XX在延安市宝塔区圣通酒店三楼喝酒期间因开设赌场的事情发生纠纷,赵XX将刘X打了两巴掌。刘X将其被赵XX殴打的事情告诉李X(网上追逃)后,与李X商量报复赵XX,遂纠集被告人徐XX、徐XX纠集被告人叶XX、张XX、李X,当天晚上,徐XX等四人在圣通酒店三楼取到事先准备的四把砍刀,由“小X”驾车在延安城内寻找赵XX未果。2月17日中午,被告人刘X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高X,与李X再次商量如何报复赵XX,高X要求自己去收拾赵XX,因不符合刘X、李X的条件,被拒绝。在确定赵XX住在百米大道速8酒店后,刘X、李X找赵XX商谈未果,随指挥被告��徐XX、叶XX、张XX、李X先到速8酒店楼下等赵XX,未找到机会。后“小X”驾车拉上四人尾随赵XX的车来到延安市百米大道景御大厦门口,等待赵XX伺机作案,期间高X购买了口罩、手套送给被告人徐XX等人。约15时许,被害人赵XX走出景御大厦,徐XX安排张XX不要戴口罩,张XX首先跑过去砍赵XX,徐XX、叶XX、李X戴着口罩随后在赵XX的身上乱砍,致赵XX左肩膀、左耳、腰部多处被砍伤。赵XX被砍伤后向桥沟方向跑去,徐XX等人追了一会没有追上,就回到“小X”的车上后逃离现场。高X将徐XX、叶XX、张XX、李X开车送至高速公路甘泉出口处让徐XX等四人去西安躲避,并给了徐XX17000元及一张银行卡。第二天又给银行卡上汇款30000元。徐XX等人在西安躲藏了五、六天回到延安后,刘X又登记宾馆让徐XX等四人躲避,后又以6000元租赁宝塔区政府室给徐XX等四人居住并提供生活来源。经延安市宝���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法医)字(2014)0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赵XX伤后在医院检查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枕部),属轻微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裂伤、(腰背部、左肩部、左前臂)、左耳廓撕裂伤,属轻伤二级。又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刘X、高X以及被告人徐XX、叶XX、张XX、李X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害人赵XX达成和解协议,由六被告人共同赔偿赵XX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已兑现,赵XX对六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5日12时许,赵XX报案称,其于2014年2月17日15时许,在宝塔区百米大道景御大厦楼下,被四名用口罩蒙面的男子持刀砍伤,致其全身多处受刀伤住院治疗。现伤情稳定前来报案;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14日8时许,办案民警在宝塔区政府旁一小区4号楼2单元401室抓获被告人徐XX、叶XX、张XX、李X。11时许,在宝塔区惠泽小区转盘处抓获被告人高X。5月28日14时许,在宝塔区医院路边抓获被告人刘X;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①2014年5月27日经高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景御大厦门口就是其于2014年2月17日12时许给徐XX等人作案工具的地点;位于川口镇川口大桥路边就是其于2014年2月17日13时许给徐XX等人非法所得的地点;位于东关速8酒店就是其于2014年2月17日安排徐XX等人等待被害人的地点;②2014年5月27日经徐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景御大厦门口就是其于2014年2月17日12时许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作案地点;位于川口镇川口大桥路边就是其于2014年2月17日13时许高X给其非法所得的地点;位于东关速8酒店就是其于2014年2月17日找到并尾随被害人的地点;位于东关圣通酒店三楼就是其于2014年2月16日拿作案工具砍刀的地点;③2014年5月27日经叶XX辨认,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景御大厦门口就是其于2014年2月17日12时许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作案地点;位于川口镇川口大桥路边就是其于2014年2月17日12时许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与高X见面的地点;位于东关速8酒店就是其于2014年2月17日12时许找到并尾随被害人的地点;位于东关圣通酒店三楼就是其于2014年2月16日取作案工具砍刀的地点;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12日经高X、刘X、徐XX分别3组各12张不同男性免冠头像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分别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李X;5、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证实赵XX受伤后的伤情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枕部)、左耳廓撕裂伤、全身多处裂伤、(腰背部、左肩部、左前臂)、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其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6、延安市宝塔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宝)鉴(法医)字(2014)0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赵XX伤后在医院检查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血肿(枕部),属轻微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裂伤、(腰背部、左肩部、左前臂)、左耳廓撕裂伤,属轻伤二级;7、通话清单,证实刘X(手机号为132XXXX****)与李X(手机号为132XXXX****)于2014年5月14日至5月27日多次通话,其中李X的通话记录全部显示对方手机号为132XXXX****,说明李X用手机号为132XXXX****手机与刘X单独联系;8、被害人赵XX陈述,证实2014年2月17日中午12时许,他和朋友王XX从宝塔区向阳沟“速8酒店”驾车到百米大道景御大厦去洗脚,约15时30分许,他们洗完脚向他的车跟前走时,他感觉到“咔嚓”一声,他回头看见身后戴口罩的四个后生手里拿着长把大刀向他砍,第一刀砍在他的左肩,第二刀砍在他的左耳朵上左胳膊上被砍了一刀,背上被砍了两刀。他转身就跑,这四个后生追了四、五十米没有追上,后他就去了医院。事发前一天晚上,他和王XX一起与刘X、李X一起在圣通酒店三楼KTV的一个包间一起喝酒时,因他喝了很多酒,说话比较X硬,他与李X吵了几句。李X走后,刘X说他做事不对,他就把刘X打了两巴掌,后他的一个朋友要打刘X,被他拦住。17日11时许,李X给他打电话后,与刘X来到他住的速8酒店1005房间,与他谈他打刘X的事,他说自己喝醉了,可能有点过分,后李X、刘X就走了。随后他就被砍了;9、证人李X证言,证实他是圣通酒店三楼“阳光夜总会”的经理,刘X是老板。2014年5月14日11时许,刘X和李X驾车拉上他来到宝塔4号楼,让他到4楼靠左手的房子去看有没有人,他没有敲开门,后刘X告诉了他放钥匙的位置,他将门打开后,房间里没有人,房间被翻乱。后刘X又让他到北关延河宾馆去找几个后生,但没有找到。下午3时许,刘X给他打电话让他买了六个便宜的手机、六张不用身份证登记的手机卡,刘X给了他一部手机、一张卡,其余的被刘X拿走了。一天,来了一个叫什么龙的客人,在大厅与刘X发生争吵,后来了四个大约二十岁左右的后生,其中一个后生拿一把长约一尺的刀,他看见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0、证人白XX证言,证实他是赵XX的司机。2014年2月16日24时许,赵XX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圣通酒店三楼KTV,他到了KTV的一个包间里,包间里有赵XX、刘X、王XX,赵XX与刘X正在争吵,他就骂了刘X,并准备打刘X,被赵XX拦住,后赵XX将刘X打了两巴掌。过来两、三天,他听赵XX的妻子说赵XX被砍了;11、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4年2月17日12时许,赵XX给他打电话让他到速8酒店接自己一起去洗脚。他接上赵XX来到百米大道景御大厦洗完脚后,约14时许,他和赵XX一起走出景御大厦门口,过来四名戴口罩的男子,手持砍刀追砍赵XX。赵XX被砍的前一天晚上,他和赵XX、刘X、李X等人一起在圣通酒店三楼KTV喝酒时,因他欠李X6万元赌帐,李X向他索要赌帐时,与赵XX发生争吵。李X离开后,刘X说赵XX不对,赵XX打了刘X两巴掌。后赵XX打电话叫来白XX与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在刘X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后他们就离开了;12、被告人刘X供述,证实他与李X在圣通酒店三楼他开的KTV一包间内开设了以赌博机玩“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的场所。2014年2月16日21时许,赵XX、王XX来到KTV包间与他、李X等人一起喝酒时,因赵XX要他们将赌场停下,与李X发生争吵。后李X离开,在大厅里来了“XX”、“大个”及两个他不认识的后生(其中该二人各拿一把砍刀),“XX”用拳头在他的脸上打了两拳,其中一个拿砍刀的后生踢了他两脚,拿烟灰缸在他的肩膀上打了一下。赵XX离开后,他给李X说了此事,并在楼上的一间客房里商量如何报复赵XX。李X打电话叫来徐XX,并让徐XX找人“收拾”赵XX,徐XX又叫来叶XX、李X、张XX去找赵XX,找了一晚上没有找到。17日10时许,李X又打电话将高X叫到圣通酒店客房,高X也表示要“弄”赵XX。后他与李X乘坐高X驾驶的车在速8酒店找到赵XX(期间让高X在楼下等,安排徐XX领人也在楼下等),与赵XX谈判,但赵XX说话口气X硬,他与李X就离开了。到楼下时,他给李X说赵XX态度X硬,以后还会找事,把赵XX“收拾”了,李X说让徐XX等人将赵XX砍了。后李X安排徐XX开车跟上赵XX,找机会砍赵XX。高X提议让徐XX等人戴口罩,他、李X、高X三人就开车来到刘万家沟一门市,高X下车买了4个口罩和一些手套,他们又来到��御大厦,高X下车将口罩、手套交给徐XX后,他们开车返回圣通酒店,他让高X去景御大厦观察徐XX和赵XX。大约过了二、三小时,徐XX打电话说将赵XX砍了,后李X给了徐XX二万元。第二天,李X给他打电话,说给徐XX30000元,让徐XX等人到西安躲一段时间,他说可以。后他与李X让徐XX等人返回延安,他在延安柠檬酒店等地登记好房间让徐XX等人住下,后他又在宝塔区4号楼租了房子让徐XX四人居住。期间徐XX等人的花销由他承担,直到被抓获。在徐XX等人被抓获后,他让李X到他租赁的房间内去看,但没有找到人。他就让李X买了5部手机、5张手机卡,其中一部手机、一张卡交给李X,让李X有事与他单独联系;13、被告人高X供述,证实2014年2月17日11时许,刘X给他打电话后他来到圣通酒店,刘X给他说自己被赵XX打了,受不了这口气,准备找人砍赵XX,他说他去砍,刘X、李X认为他不���适,刘X说已经找到合适的人了。后刘X、李X说找赵XX谈一下,他开车拉着李X、刘X来到速8酒店,刘X、李X上楼去找赵XX,他在楼下等着(当时他在楼下看到徐XX)。约三、四十分钟后,李X、刘X下楼后他们一起回到圣通酒店。在圣通酒店,刘X给了他17000元和一张银行卡让他交给徐XX。后安排他买了口罩、手套送到景御大厦交给徐XX,又让他到川口接到徐XX等人后送到高速路上。约一个多小时,徐XX等四人来到后,他开车将徐XX等人送到高速公路甘泉出口处,将刘X给的钱与卡交给徐XX,挡了一辆去西安的大巴车,他就回家了;14、被告人徐XX供述,证实2014年2月16日晚上,刘X给他打电话后,他与叶XX一起来到圣通酒店10楼一客房,房间内有刘X、李X,刘X给他说赵XX打了他,让他找人将赵XX砍了,车和司机都安排好了,砍刀在三楼的KTV一房间放着。他打电话叫来李X、张XX,随后��、叶XX、李X、张XX一起来到三楼KTV库房每人拿了一把砍刀。下楼后,他们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桑塔纳车(司机叫“小X”),在城区找赵XX的车,一直到17日五、六时没有找到,他们就到圣通酒店去休息。17日13时许,刘X给他打电话说已找到赵XX,他们就乘坐“小X”的桑塔纳车来到速8酒店,15时许,赵XX从酒店出来直接上了车,他们没机会动手。他们就开车跟着赵XX的车来到景御大厦,他们将车停在赵XX的车不远的地方等着,期间高X送来四双手套、四个口罩。约2小时后,赵XX走了出来,他安排张XX不要戴口罩,张XX首先跑过去砍赵XX,他、叶XX、李X戴口罩随后在赵XX的身上乱砍,赵XX向桥沟方向跑去,他们追了一会没有追上,他们就回到“小X”的车上,小X将他们送到碾庄后沟,高X来将他们接上(他们将砍刀、口罩、手套留在“小X”车上),拉到高速公路甘泉县出口处,高X给了他17000元,“小X”给了他一张银行卡,让他们四人去西安躲几天,他给每人2000元,其余的他拿上共同花费。后他们乘坐一辆大巴车来到西安。第二天,高X打电话说给卡上汇款30000元。六天后,高X打电话让他们往回走,他们回到延安后,先后在北关柠檬酒店、圣通酒店住了几天(高X说刘X登记的房间),后刘X又在区政府旁的家属院租赁了一套房,供他们居住,吃喝都由刘X负担;15、被告人叶XX供述,证实2014年2月16日晚上,他与徐XX在东关,徐XX接到刘X的电话,他与徐XX就来到圣通酒店,徐XX去了刘X的房间,让他在另一间房内等着,约半个小时后,李X、张XX来到房间。后徐XX来到房间,说赵XX打了刘X,刘X让他们去砍赵XX,不会亏待的,徐XX就领上他们在KTV三楼的库房每人拿了一把砍刀。后他们下楼,上了一辆等在楼下的桑塔纳车(司机自称“小X”),在城内找赵XX的车,一直到17日凌晨都没有找到,他们就回到圣通酒店休息。中午1时许,刘X给徐XX打电话说已找到赵XX,让他们去砍赵XX,他们拿上砍刀又上了“小X”的车来到速8酒店,看到赵XX的车,就在不远的地方等着。没多久,赵XX从酒店出来就上了车,他们没机会动手,就跟着赵XX的车来到景御大厦,在不远处等着。期间,高X送来几个口罩和几双手套。约两个小时后,赵XX走出景御大厦,徐XX让张XX不要戴口罩,绕到赵XX身后不远处去砍赵XX,他、徐XX、李X戴上口罩后从前面跑上去在赵XX的身上乱砍,赵XX向桥沟方向跑,他们追着砍,后赵XX就跑了。他们四人回到车上,将砍刀、口罩、手套放到车上,“小X”开车将他们拉到碾庄后沟,高X开车来接他们,期间高X给了徐XX17000元和一张银行卡,将他们送到高速公路甘泉出口处,他们乘坐一辆大巴车来到西安。后来徐XX说卡里有30000元。过了六、七天,刘X打电话让他们回延安,他们回到延安后,先后在北关柠檬酒店、圣通酒店住了几天(刘X登记的房间),后刘X又在区政府旁的家属院租赁了一套房,供他们居住,吃喝都由刘X负担;16、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2014年2月16日晚,徐XX给他打电话,他就来到圣通酒店10楼的一个房间,房间里有徐XX和刘X,一会又来了叶XX和李X。刘X给他们说一个叫赵XX的人打了他,让他们帮忙砍赵XX,给挣一些钱。后刘X将他们领到三楼的KTV库房,他们四人每人拿了一把砍刀,让他们下楼坐到一辆刘X安排的桑塔纳车上,在百米大道一带找赵XX,但没有找到,他们就回到圣通酒店睡觉。到第二天中午,刘X给徐XX打电话让他们把刀拿上,他们拿上砍刀又上了车来到速8酒店路边等着。约半小时,徐XX说赵XX出来了,因赵XX很快就上了车,他们没机会动手,就跟着赵XX的车来到景御大���,在不远处等着。期间,高X送来几个口罩和几双手套。约两个小时后,赵XX走出景御大厦,徐XX让他不要戴口罩,并给他指认了赵XX,他就绕到赵XX身后先在赵XX的肩膀上砍了一刀,叶XX、徐XX、李X戴上口罩后从前面跑上去在赵XX的身上乱砍,赵XX向百米大道东头方向跑,他们追了一会,但没有追上。他们四人回到桑塔纳车上,将他们拉到碾庄沟里,期间桑塔纳车司机给了徐XX一张银行卡,后高X开车来接他们,高X给了徐XX17000元,将他们送到高速公路甘泉出口处,他们乘坐一辆大巴车来到西安。第二天,刘X给徐XX拿的卡里汇款30000元。后刘X打电话让他们回延安,他们回到延安后,刘X在区政府旁的家属院租赁了一套房,供他们居住,吃喝都由刘X负担;17、被告人李X供述,证实2014年2月16日21时许,王X(即徐XX)给他打电话,他就来到圣通酒店10楼的一个房间,一会又来了���XX和张XX。刘X来到房间后,给他们说一个叫赵XX的人打了他,让他们帮忙收拾赵XX,给挣一些钱。后王X接了刘X的电话,将他们领到三楼的KTV库房,他们四人每人拿了一把砍刀,并让他们下楼坐到一辆刘X安排的桑塔纳车上,在百米大道一带找赵XX,但没有找到,他们就回到圣通酒店睡觉。到第二天中午,王X让他们又上了前一天的车来到速8酒店路边等着。约半小时,王X说赵XX出来了,但赵XX上了车,王X就让司机开车跟着赵XX的车来到景御大厦,在不远处等着。期间,驾驶越野车的人(高X)送来几个口罩和几双手套。约两个小时后,赵XX走出景御大厦,张XX手拿一把军刺先下车拦住赵XX,并向其砍去,他、王X、叶XX每人戴一个口罩也下车去砍赵XX,他在赵XX的背上砍了一刀,后赵XX向桥沟方向跑,他们追了一会,但没有追上。他们四人回到桑塔纳车上,将他们拉到碾庄沟里���经王X联系,来了一辆越野车,他们四人上了这辆车后,期间桑塔纳车司机给了王X一万多元钱,将他们送到高速公路甘泉出口处,让他们去西安,后他们乘坐一辆大巴车来到西安。在西安时,不知谁给王X拿的卡里汇款30000元。后回到延安,他们就住在区政府旁的家属4号楼2单元401室。18、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刘X、高X以及被告人徐XX、叶XX、张XX、李X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害人赵XX达成和解协议,由六被告人共同赔偿赵XX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元,已兑现,赵XX对六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的事实2014年1月至2月份,被告人刘X与李X(在逃)商议并合伙共同投资在延安市宝塔区圣通酒店三楼KTV包间开设了以“百家乐”方式进���赌博的赌场,并纠集了被告人徐XX、叶XX、张XX、李X为赌场看场并维护秩序,并为徐XX等四人提供吃住、工资,共计花费10000余元。在刘X开设的赌场采用先进赌场兑换筹码,用筹码代替现金的参赌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500元至100000元不等,非法盈利37万余元,用于上述赌场的日常开销及上述人员的花费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抓获徐XX等人后,获取刘X曾伙同他人在宝塔区圣通酒店三楼KTV一包间开设以扑克牌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场所。徐XX、叶XX、张XX、李X等人为赌场看场、望风,获取高额利润;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5月27日经叶XX、徐XX辨认,位于宝塔区圣通大酒店三楼KTV的一个房间就是其于2014年2月份实施开设赌场行为的作案地点;3、扣押物品清���、赌场现场照片,证实刘X等人开设赌场的现场情况,同时扣押发牌桌一套(三件,绿色桌面)、组合桌一套(六件)、椅子十三把、赌具筹码两箱、赌具扑克牌三箱、监控摄像头二个、监控显示屏二台、电脑显示器一台、发牌器一个、空白账本一本、监控录音设备二台;4、证人李X证言,证实2014年1月初,刘X告诉他要装修一个赌场,让他把“阳光夜总会”1号包厢收拾出来。装修好后,就玩了三场,到正月18日(2月17日)就停了。来参与赌博的人他都不认识,玩的是用扑克牌玩“百家乐”的方式赌博。赌场是刘X与李X开设的,因他是“阳光夜总会”的经理,刘X是老板,故刘X让他给赌场提供水果、茶水、饮料,在就是不让KTV的客人进入赌场,刘X也不额外给他挣钱;5、证人高X证言,证实他于2014年正月去过圣通酒店三楼的赌场两次,见到刘X与李X在场,其他人他不认识,他没有参与赌博,他也不知道是谁开设的赌场。这个赌场是用扑克牌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多大他不知道,其中一次他看见一个女的对刘X说“给我一万元钱的分”,这个女的将钱给了刘X,他才知道是用钱买分,在电脑上押注;6、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3年腊月,刘X给他说自己在圣通酒店三楼KTV开设了玩“百家乐”的赌场。他就向李X借了6万元,在该赌场赌博两次全部输完了。赌场内放有一张“百家乐”桌,一个大显示屏,有两个年轻女子发牌,台面上可以押“庄”、“斜”、“和”,每次发两张牌,用两副牌发,一副牌代表“庄”的点数,一副牌代表“斜”的点数,然后比点数大小,点数大的就赢,每次可压500元至10000元不等。赌博不用现金,用现金在刘X手里买筹码,押时用筹码,赌博完后用筹码从刘X手里兑换现金;7、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4年1月下旬,他到圣通酒店三楼KTV一包间里刘X、李X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共去了两次,输了4万元。赌场设在KTV的一个大包间,放着一张“百家乐”桌,墙上挂一个显示屏,有两个女孩在发牌,十余人参与赌博。还有两个男子负责用现金兑换筹码,在兑换时,经李X、刘X同意方可兑换、参与赌博;8、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4年1月下旬,他听张XX说圣通酒店三楼KTV有玩“百家乐”的赌场,他拿1万元在吧台一男子处兑换成筹码,拿筹码到桌台前参与赌博,约1小时他就输完了。当时有十几人参与赌博,都不认识。赌场内放有一张台桌,桌上分三个区即“庄”、“斜”、“和”,有两个年轻女子负责发牌,每次发两张牌,比纸牌的点数算输赢,点数大的一方赢钱,押“庄”的赢钱时,要给开场的人10%,每次可压500元至100000元不等;9、证人闫XX证言,证实2013年快过年时,她��边XX一起来到圣通酒店三楼KTV刘X开设的以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场里,因她不会玩,站了一会就走了,边XX参与了赌博。当时有十几人在台桌前参与赌博。过了两三天,她又去了一次,也有十几人在进行赌博,边XX也在,边XX给了她四个筹码(是100元的),她押了两次输了400元就离开了。刘X提供赌场的好处就是如押“庄”时赢了钱,要给刘X10%的利润;10、证人边XX证言,证实2014年正月,他来到刘X在圣通酒店三楼KTV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五、六次,共输了10万余元。每次参与赌博的有六、七人,赌场里十几台电脑,赌博人一人一台,由显示器显示是押“庄”还是押“斜”,由一个人发牌,他们就在电脑上押分赌博。他在赌场里认识的人有“闫老大”(闫XX)、张XX、“贵娃”,其他人他都不认识。赌场里有几个女的负责发牌,三个男的负责上分、看场;11、���人姬XX证言,证实2014年正月,刘X在圣通酒店三楼的一个房间里开设了以扑克牌玩“百家乐”的方式的赌场,他去过两次,一次是刘X在一台电脑上给他上了一百分让他玩,他将一百分输完后就走了,当时赌博的有七、八个人,他认识的一个叫边XX,一个叫闫XX。另一次他去了后看见有很多人在赌博,就离开了。赌场中间有一张大桌子,桌子上放两排电脑,房子两边墙上个挂一台电视,后面有两个女子在发牌;12、被告人刘X供述,证实2014年1月份,李X找到他,提出在他的KTV包间里开设“百家乐”赌场,他们两人商量后到广东买设备,每人出资一半,赌场的收益两人平分。后他将KTV的一号包间改造成赌场,投资50000余元,他俩各出资25000余元。李X联系的王X(徐XX),王X又叫了三个后生在赌场照场,每天每人100元的工资,管吃管住,又找了两个发牌女。一切准备好后,他与李X联系赌博人来赌博,赌场一直开到2014年2月16日,他们共盈利37万余元,他分得16万余元,李X分得13万余元,其余的从每天的收入里给他2000元,给王X等人开房、抽烟、吃饭花费10000余元,工资发了10000余元,给赌场参赌人员提供饮料、烟等花费50000余元。参赌人员有叶明明、王XX、“小白”等人,其他人他叫不起名字。赌博方式是赌博人出钱买分,他们将分上在电脑上,一元一分,由发牌女发扑克牌,一方是“庄”,一方“斜”,参赌人员押“庄”或“斜”,最低100分,最高10000分。如果参赌人员押“庄”,他们就是“斜”,押“斜”,他们是“庄”,开牌后比大小定输赢。如果参赌人员押“庄”时赢了,就要在所赢钱里抽5%的“抽水”钱给他们;13、被告人徐XX供述,证实2013年12月份,李X让他叫人去找刘X,他就叫了叶XX到圣通酒店10楼找到刘X,刘X让他们住到酒店1015房间,管吃、管住、管烟,每人每月给挣3000元工资,有什么事给他打电话,他们下去就行。约20天左右,刘X让他们回去了,此时他才知道刘X给他们挣工资是让他们给刘X开设的赌场看场。后刘X给他的银行卡上打款7000元,他给了叶XX3500元。在圣通住的期间,叶XX拿一把刀,是刘X让他们带刀上班,后刘X又让人送来一把砍刀;14、被告人叶XX供述,证实2013年腊月,王X让他到圣通酒店三楼KTV的赌场看场,一个月工资3500元,每天没事就呆在房里,如果有人闹事就去赌场维护秩序,“弄”踢场的人。年前就他和徐XX,年后又来了李X、张XX。平时王X、李X到赌场去,他与张XX不去,只要有事才下去;15、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2014年2月份(他记得是正月初七),徐XX让他到圣通酒店三楼KTV刘X开设的赌场看场,每天100元,管吃、管住,徐XX当天又叫了李X,将他俩安排住在圣通酒���10楼的一间客房,并让他平时就呆在房间,如果有人来赌场捣乱,会通知他。当时有徐XX、叶XX给看场。第三天,刘X给徐XX打电话后,徐XX和李X拿来四把砍刀。10多天后,徐XX就让他与李X离开了;16、被告人李X供述,证实2014年1月份的一天,徐XX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到刘X、李X在圣通酒店三楼KTV里的“百家乐”赌场看场,每月挣3000元至5000元。他到了酒店的一间客房里,房间里有张XX、叶XX。徐XX给他们交代哪里都不要去,要是场子里有事就叫他们。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5月23日,被告人李X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由六个月。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2、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2月8日释放。3、吸毒人员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X因吸毒于2014年5月28日被公安宝塔分局蟠龙派出所行政拘留。被告人高X因吸毒于2013年5月15日被公安宝塔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日决定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叶XX因吸毒于2013年7月25日被公安宝塔分局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李X因吸毒于2013年9月18日被公安宝塔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4、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查询及被告人照片,证实被告人刘X出生于1978年4月11日,被告人高X出生于1987年2月28日,被告人徐XX,出生于1984年10月5日,被告人叶XX出生于1980年3月15日,被告人张XX出生于1983年7月8日;被告人李X出生于1990年7月23日,各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与被害人因开设赌场发生纠纷并被被害人殴打,刘X随纠集被告人高X以及为其赌场看场的被告人徐XX���叶XX、李X、张XX报复被害人,徐XX、叶XX、李X、张XX持刀将被害人砍伤,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X等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刘X、徐XX、叶XX、李X、张XX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高X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辅助的、次要的,属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高X、徐XX、叶XX、李X、张XX当庭表示认罪,与被害人赵XX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高X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X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并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纠集被告人徐XX、叶XX、李X、张XX为赌场看场,其行为均以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刘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徐XX、叶XX、李X、张XX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属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徐XX、叶XX、李X、张XX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有犯罪前科,但属未成年人犯罪,可不增加刑罚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5个月又16天。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叶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发牌桌一套(三件,绿色桌面)、组合桌一套(六件)、椅子十三把、赌具筹码两箱、赌具扑克牌三箱、监控摄像头二个、监控显示屏二台、电脑显示器一台、发牌器一个、空白账本一本、监控录音设备二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宇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陈志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