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林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4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曾因赌博,于2012年12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中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至今,被告人林某甲从网上购买一个网址为“www.1127.com”的六合彩网站,后通过该网站多次接受彩民刘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赖某甲、黄某戊、潘某甲、林某丁、吴某、李斯裕等10人投注“六合彩”,收注金额为人民币1587927元,通过手机接受陈某甲投注“六合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当面接受黄某丁投注“六合彩”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总投注金额人民币1737927元。2、2014年6月至7月的世界杯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向“王总”(另案处理)代理一个网址为“w082.hg0088.com”的世界杯赌博网站,后通过该网站接受彩民王某、孙某、郑某、林某乙、林某丙、曾某的投注,收注金额达人民币246800元。被告人林某甲于2014年1月4日、1月30日分别申领了两张卡号为×××4395及6230361107006827623的农商银行卡,用于经营接受彩民投注的流动��金,案发时,两张银行卡卡内的金额为人民币1746031.48元(已被冻结)。2014年7月9日,公安机关在泉州市丰泽润华小区702室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并当场查获上述银行卡,后在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的车辆上当场查扣赌资现金人民币130000元。被告人林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我院预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孙某、郑某、林某乙、林某丙、曾某、刘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陈某甲、赖某甲、黄某戊、潘某甲、林某丁、吴某、黄某己、黄某庚、潘某乙、潘某丙、许某、肖某、杜某、侯某、陈某乙、陈某丙系、赖某乙、黄某辛、侯清鹏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手写单据、手机通话清单、电脑网页截图、接受投注世界杯赌球、六合彩情况一览表、扣押银行卡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情况、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积极预交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林某甲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处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甲处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行卡六张、手机二部及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扣押和冻结的赌资人民币1876031.4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 越人民陪审员 林复源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承海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