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鄢某某与王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王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274号原告鄢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住址:湖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凤奕本院收到原告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鄢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鄢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