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虎眠、匡金元与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东县人民政府,张忠衡,彭人民,陈倩,周立新,何远朝,彭雄祥,周云贵,王超云,彭海燕,李虎眠,匡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行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祁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登辉,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刘峥嵘。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忠衡。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彭人民。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倩。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立新。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远朝。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彭雄祥。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云贵。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超云。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彭海燕。以上九位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张忠衡、陈倩。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虎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匡金元。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官和平。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远飞。李虎眠、匡金元诉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祁东县人民政府、张忠衡、彭人民、陈倩、周立新、何远朝、彭雄祥、周云贵、王超云、彭海燕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衡中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祁东县人民政府2014年9月14日作出的祁政复决字(2014)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祁东县城乡规划局2013年12月2日为李虎眠、匡金元颁发的建规【地】字第祁规用地字第2013055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祁东县城乡规划局作为颁证机关,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没有通知该局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系遗漏当事人,依法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坤世审 判 员 夏 阳代理审判员 黄一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柯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