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迪维贝思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睿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迪维贝思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睿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广州市迪维贝思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志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行,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力勤,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睿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迪维贝思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睿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迪维贝思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广州市迪维贝思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娜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