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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庄嘉慧与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嘉慧,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庄嘉慧,农民。被告: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寨镇张辛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健,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庄嘉慧与被告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嘉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军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林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