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庄嘉慧与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嘉慧,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商初字第345号原告:庄嘉慧,农民。被告: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寨镇张辛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健,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庄嘉慧与被告曹县中鲁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嘉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军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林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