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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茫执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保安申请执行章德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安,张保安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茫民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章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茫执字第0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安,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章德平,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保安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茫民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章德平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章德平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章德平的工资收入2500元,足101400元(包括执行费140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拉秀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