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茫执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保安申请执行章德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安,张保安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茫民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章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茫执字第03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安,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章德平,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保安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茫民一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章德平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章德平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章德平的工资收入2500元,足101400元(包括执行费1400元)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拉秀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