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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成祥诉北安热电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立民初字第3号原告徐成祥,男,汉族。被告北安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锐,职务经理。本院收到起诉人徐成祥的起诉状,徐成祥诉称,其是正式教师,1984年9月调往北安发电厂教育中心任职,1993年办理了提前退休。1998年调整车马费时发现1993年工作单位是按照工人身份办理的退休。经其本人多次查找档案内没有干部审批手续,要求公司领导补办迟迟未予解决。为此,起诉人请求:1、纠正退休身份;2、职称晋级;3、经济、精神给予赔偿。对徐成祥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干部身份的确定属于单位内部管理和人事政策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成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