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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87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87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羁押,同日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拘留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1日1时50分,被告人陈某在未考取相关驾驶证照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岗西路东联村对开路段,因忽视行车安全和路面动态,与行人林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到场处理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0毫克/100毫升。随后,交警将其带到番禺武警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何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事故认定书,检验证明,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照片及拓印资料表、视听资料,机动车查核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15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12日止,先行羁押的7日予以折抵。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