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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姜某。被告刘某。原告姜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并确立关系,同年10月27日举行典礼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由于婚前无基础,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架,被告自私,无家庭观念,在原告和孩子生病时被告视而不见。2015年正月初三原、被告因双方争吵分居至今。现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恳请法院判决:1、判决原、被告离。2、婚生男孩刘宇贤由被告抚养。3、婚前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辩称,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结婚证一本。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09年原、被告自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7日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11日,婚生男孩刘宇贤出生,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农历正月初三,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育有一个儿子。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 判 长  郭志刚人民陪审员  张仕杰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仕杰书 记 员  马青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青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