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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执民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蒋丰平与范锦霞、许锡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丰平,范锦霞,许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天执民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蒋丰平。被执行人范锦霞。被执行人许锡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07月31日台州天台法院(2014)台天商初字第0001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范锦霞、许锡刚向申请人蒋丰平支付人民币44344.97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锦霞、许锡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杨万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洲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