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吾斯曼_斯马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斯曼·斯马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吾斯曼·斯马义。委托代理人阿布拉江·艾麦尔,新疆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荣华,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吾斯曼·斯马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吾斯曼·斯马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吾斯曼·斯马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吾斯曼·斯马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吾斯曼·斯马义负担。代审判员 喻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心童翻译美仁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