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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贾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元庆与诸城市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王金泉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元庆,诸城市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王金泉,赵衍垒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商初字第88-1号原告丁元庆。被告诸城市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王金泉。被告赵衍垒。本院受理原告丁元庆与被告诸城市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王金泉、赵衍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4253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4253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