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丁元庆与诸城市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王金泉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元庆,诸城市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王金泉,赵衍垒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商初字第88-1号原告丁元庆。被告诸城市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王金泉。被告赵衍垒。本院受理原告丁元庆与被告诸城市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王金泉、赵衍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4253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4253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