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杰春、张某等与宫传义、乔龙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10号原告:张杰春,男,汉族,1979年5月2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候培芝丈夫。原告:张某,男,汉族,2002年3月7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候培芝儿子。法定代理人:张杰春,男,汉族,1979年5月2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小集村委会张玉皇56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905263551,系张某父亲。原告:候西芳,男,汉族,1951年4月3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系候培芝父亲。原告:刘萍真,女,汉族,1953年6月30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系候培芝母亲。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彪,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传义,男,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乔龙英,女,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7564726-3.法定代表人:徐志,该公司负责人。地址:太和县太和三桥南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春、张某、侯西芳、刘萍真诉被告宫传义、乔龙英、太和县富安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人民 陪 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张红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