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孝炎、陈美云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陈孝炎,陈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200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理人林乌仔,系林诗语的父亲,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理人林秀美,系林诗语的母亲,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陈孝炎,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陈美云,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美云名下有车小型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美云名下小型汽车两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秀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