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二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素生与莫贵强、覃冬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生,莫贵强,覃冬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181号原告王素生。委托代理人韦天相,广西香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贵强。被告覃冬三。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昆华,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生诉被告莫贵强、覃冬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王素生负担。审 判 员 廖筱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罗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