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普盛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3043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必文。被执行人内蒙古普盛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郄仁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包头市阳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普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