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曹军儒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20号原告:曹军儒,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振,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张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儒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军儒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儒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儒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军儒承担。审 判 员 李 洋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人民陪审员 : 李 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关 程 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