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周志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周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89号申请人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物流园区东风雪铁龙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孙玉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雪峰,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周志浩,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元宝山区。申请人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志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周志浩租赁申请人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山东临工LG953装载机一台,保全金额为172000元。担保人孙玉新自愿以其购买的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某小区房产一处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周志浩租赁申请人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山东临工LG953装载机一台(整机编号为C******3号,发动机号为1**********6)。二、查封孙玉新购买的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某小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