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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微与大连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微,大连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832号原告:赵微。被告:大连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投资人:王和忠,系大连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珊,系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微诉被告大连景川生态农业科技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微承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曲永双人民陪审员  王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