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淑丽与刘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3)前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徐淑丽申请被执行人:刘志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前民初字第3312号民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淑丽与被执行人刘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忠分期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30500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