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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徐淑丽与刘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3)前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徐淑丽申请被执行人:刘志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前民初字第3312号民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淑丽与被执行人刘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忠分期给付申请人经济损失30500元,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