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清(预)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德新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德新,马鞍山市大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清(预)字第00001号申请人:刘德新,男,194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马鞍山市大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大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鹏,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夏邦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德新申请与马鞍山市大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收到申请后进行了预立案。因被申请人对公司清算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刘德新,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大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万鹏、委托代理人夏邦华、崔俊到庭参加听证。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刘德新向本院撤回对马鞍山市大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公司清算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德新自愿撤回对马鞍山市大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德新撤回对马鞍山市大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申请。审 判 长 徐 婕代理审判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汪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