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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仕元与陈万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元,陈万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李仕元,农民。被告陈万华,农民。原告李仕元与被告陈万华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李仕元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仕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仕元负担。审判员  李双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