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宪委、彭作夫与彭作夫、许玉杰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宪委,彭作夫,许玉杰,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834号原告黄宪委。委托代理人尚伟杰,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智慧,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作夫。被告许玉杰。被告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泽亚,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怀轲、田娜,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董事长。委托代人赵军、白磊,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任人卢新卯。委托代人姚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宪委诉被告彭作夫、许玉杰、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街道办事处燕庄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艳梅代理审判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焦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果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