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06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冯广勇诉黄金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广勇,刘宇翔,黄金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6034号原告冯广勇,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华风,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翔,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被告黄金颖,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广勇与被告刘宇翔、黄金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广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宇翔、黄金颖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8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现原告提供16万元现金作为担保,同时,案外人孟艳荣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劲松4区416号楼3门16室的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广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孟艳荣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劲松4区416号楼3门16室的房屋;二、冻结被告刘宇翔、黄金颖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八十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三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莹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