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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霜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964号罪犯张霜,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浙江省临安市看守所服刑。临安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5)杭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11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临安市看守所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假释审批表、留所服刑罪犯每月考核加、扣分表、临安市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考核汇总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张霜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霜准予减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王静 微信公众号“”